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制度
第一條 為健全學校黨委民主生活,加強黨內監督,使學院黨委民主生活會制度化,根據《中國共產黨章程》等有關規定,結合我校實際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條 黨委民主生活會每年召開一次。根據實際需要,也可以隨時召開。
第三條 學校黨委委員為民主生活會參加人員,除上級組織派員參加民主生活會外,可根據民主生活會內容需要,邀請非黨委委員校級班子成員列席會議。列席人員可以發言,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提出批評和建議。
第四條 參加民主生活會的成員一般不得請假。因故不能參加者,要寫出書面材料,并委托有關同志在會上代讀,會后由生活會主持人將會以情況和批評意見轉告本人。
第五條 出席會議的成員不足三分之二時,不能召開民主生活會。
第六條 民主生活會遵循“團結-批評與自我批評-團結”的方針。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要堅持有則改之、無則加勉的原則,批評要敞開思想,實事求是,與人為善;自我批評要襟懷坦蕩,暢所欲言,嚴于律己,為學校教育事業發展著想,達到統一思想,增進團結,互相監督,共同提高的目的。
第七條 民主生活會的準備工作程序:
(一)確定中心議題。要根據上級黨組織關于民主生活會的要求,聯系學院實際,確定民主生活會的提議和需要解決的一兩個突出問題;
(二)廣泛征求意見。通過召開黨內外群眾座談會、個別談心、民主評議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,并進行匯總;
(三)發出會議通知。民主生活會的召開日期和議題,應提前通知參加會議的成員,以便參加會議的同志做好發言準備;
(四)做好發言準備。參加民主生活會的成員要根據議題及群眾意見,對照《黨章》及上級黨組織的要求,認真做好個人發言準備并撰寫發言提綱。
第八條 黨委民主生活會的基本內容,主要是就以下問題進行對照檢查,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,統一思想認識:
(一)貫徹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及上級指示、本組織決議情況;
(二)加強領導班子自身建設,實行民主集中制的情況;
(三)調查研究,聯系群眾,艱苦奮斗,改進領導作風情況;
(四)發揚黨的優良傳統,艱苦奮斗,清正廉潔,遵紀守法,端正黨風和糾正不正之風的情況;
(五)針對征求到的各單位和師生群眾的意見,黨委成員重點檢查在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問題;
(六)黨委成員在思想、工作、學習、生活等方面的情況;
(七)需要列入黨委民主生活會的其他重要問題。
第九條 民主生活會要集中查擺學院黨委班子存在的主要問題,分析原因,確定整改措施;具體會議議程如下:
(一)民主生活會由黨委書記或副書記負責召集和主持,主持人要說明本次民主生活會的議題、內容,并提出具體要求;黨群工作部指定專人做好會議記錄,所有到會人員在出勤本上簽到;
(二)通報上一次民主生活會整改措施和落實情況;
(三)通報民主生活會的準備情況,反饋意見。包括學習情況、征求意見情況和交心談心的情況;
(四)根據民主生活會主題認真匯報自己的思想和工作,開展積極的批評與自我批評;
(五)討論并初步形式本次民主生活會的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,明確整改時限和方法,具體責任到人;
(六)民主生活會后要對整個會議過程、主要收獲和解決的主要問題進行總結,做出評價,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情況。
第十條 學校黨委民主生活會結束后十日內,由黨群工作部對民主生活會情況綜合報告、個人發言提綱、征求意見建議梳理稿、會議原始記錄復印件、整改方案和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進行整理歸檔。
第十一條 民主生活會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,要積極制定改進措施,切實加以解決;需要上級黨組組幫助解決的,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。
第十二條 班子成員要共同樹立黨內政治生活的良好風氣,除統一向外通報民主生活會情況外,個人無權向會外任何人透露會議有關情況,要認真執行黨內政治紀律,維護班子的團結統一。
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本規定如與上級黨組織的規定有悖,以上級黨組織的規定為準。
第十四條本制度根據天院黨委[2016]47號修訂。